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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規模以上電力企業煤炭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年度使用量的75%

浏覽次數: 2122     發布時間: 2020-12-08 15:56:23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0〕902号,其中指出:規模以上煤炭企業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來核增産能煤礦核增部分簽訂比例應達到90%以上。規模以上電力企業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進口煤的電廠,國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簽訂中長期合同。規模以上煤炭和電力企業2021年簽訂的供需雙方、産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數量均應不少于上年。

詳情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廳(經信廳、經信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全國煤炭交易中心,有關行業協會:

保障煤炭安全穩定供應,對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構建以國内大循環為主體、國内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推動做好2021年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煤炭中長期合同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煤炭中長期合同發揮了“壓艙石”作用。“十三五”期間,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不斷健全,“基準價+浮動價”價格機制得到廣泛認可,簽約履約率穩步提升,産運需各方有效銜接,信用監管體系初步形成。實踐表明,煤炭中長期合同為推動上下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煤炭市場供需平衡、保障全國煤炭穩定可靠供應和能源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繼續堅持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完善能源産供儲銷體系,保障能源安全。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是煤炭産供儲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四五”時期,要深入總結近些年的實踐經驗,繼續堅持并不斷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市場機制更有效、監管機制更有力、産供儲銷緊密銜接的煤炭市場交易體系,為暢通國内大循環、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平穩運行提供更加堅實的能源保障。

二、不斷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

(三)進一步明确煤炭中長期合同範圍。煤炭中長期合同是指供需雙方簽訂的執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有明确數量和價格機制的煤炭購銷合同。電煤合同單筆數量不低于20萬噸,冶金、建材、化工等行業用煤合同不低于10萬噸,經鐵路銜接确認運力并簽訂誠信履約承諾的,納入重點監管範圍。

(四)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支持煤炭供需雙方自主銜接簽訂合同、自主協商确定價格。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着力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交易規則、強化信用監管,引導有關各方提高大局意識、承擔社會責任、規範簽約履約行為,保障煤炭市場平穩運行。

(五)執行“基準價+浮動價”價格機制。供需雙方能夠就中長期合同價格達成一緻意見的,按雙方商定意見執行。不能達成一緻意見的,應按照“基準價+浮動價”原則确定。

基準價方面,下水煤合同基準價首先由雙方協商确定,協商不一緻的按2020年度水平執行;鐵路直達煤合同基準價要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後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20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按各占50%權重綜合确定。

浮動價方面,下水煤合同與鐵路直達煤合同的浮動價,均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指數綜合确定。

區域内合同價格應參照上年度價格協商确定,鼓勵供需雙方參照有關價格指數協商确定具體價格。

三、早簽、多簽、簽實、簽長煤炭中長期合同

(六)及早完成年度合同簽訂工作。供需雙方要本着長期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則,主動溝通,加強對接,力争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雙方合同簽訂工作。鐵路運輸企業要提前做好運力配置計劃,保證在2021年1月底前完成産運需三方合同簽訂工作,對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完成合同簽訂的,原則上不再保留運力。供需雙方在合同談判期間,要确保煤炭市場供應平穩有序,不得影響正常發電供熱和居民生活用煤需求。

(七)進一步提高中長期合同簽訂比例。規模以上煤炭企業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的80%以上,2019年以來核增産能煤礦核增部分簽訂比例應達到90%以上。規模以上電力企業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年度煤炭使用量的75%,使用進口煤的電廠,國内煤炭使用量的80%要簽訂中長期合同。規模以上煤炭和電力企業2021年簽訂的供需雙方、産運需三方中長期合同數量均應不少于上年。

(八)中長期合同要有量有價真實有效。煤炭中長期合同的數量、質量、價格機制、違約責任、争議解決方式等基本要素應規範齊全。合同要真實有效,嚴禁以搶占鐵路運力等為目的簽訂虛假合同,一經發現,記入企業信用記錄,并對其在下一年度中長期合同簽訂中實施限制。鼓勵使用合同示範文本,支持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平台簽訂電子商務合同。

(九)鼓勵簽訂3年及以上的中長期合同。鼓勵供需雙方建立長期穩定戰略合作關系,簽訂3-5年有明确價格機制的中長期合同,規模以上企業的3年及以上合同簽訂量原則上不低于年度中長期合同總量的30%。此前已簽訂尚未到期的中長期合同應繼續執行。

四、強化煤炭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

(十)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納入重點監管範圍的中長期合同,将全部納入國家誠信履約保障平台進行監管,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國家發展改革委将适時歸集合同履約情況及信用評價結果,依法依規納入交易雙方信用記錄,并作為信用信息定期進行歸集彙總和公示通報;對經提醒後仍達不到履約要求的進行約談,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十一)進一步提高履約水平。産運需三方應根據生産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在協商一緻的前提下将年度中長期合同細化分解到月,月度履約率應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約率不低于90%。經鐵路部門确認運力的年度中長期合同,确實難以執行的,經産運需三方同意,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平台進行交易。

五、健全煤炭中長期合同保障機制

(十二)彙總簽約履約信息。煤炭中長期合同簽約企業應及時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錄入供需雙方合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要在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合同彙總工作,并及時送國家鐵路集團銜接運力。配置鐵路運力納入重點監管的合同供應方要在2021年1月底前登錄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錄入合同,供需雙方均要在線簽訂誠信履約承諾,沒有簽訂履約承諾的一律不予确認。全國煤炭交易中心要将最終确認的重點監管合同及時向國家誠信履約保障平台共享。

每月15日前要在線報送上月和年度累計合同履行情況,煤炭供應企業報送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用煤企業報送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彙總單位要及時将履約情況共享給國家誠信履約保障平台。未按期報送履約情況的合同,經提示仍不報送的視為未履行。

(十三)加強鐵路運力保障。鐵路運輸企業要加強運力統籌,按要求及時做好運力銜接工作,加強合同審核,優先為有明确數量和價格機制的中長期合同配置運力。日常執行過程中,優先兌現中長期合同運力,為合同執行提供穩定可靠的物流保障。

(十四)壓實地方工作責任。各省區市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本地區企業簽訂煤炭中長期合同,結合實際建立簽訂履行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十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引導企業加強自律,落實好中長期合同的各項要求,不得利用市場供需形勢和行業優勢地位簽訂不對等合同。大型企業要發揮表率作用,自覺規範簽約行為,增強履約踐諾意識,主動承擔保供穩價社會責任,促進全國煤炭市場平穩運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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